冀州市隶属河北省衡水市,地处华北平原腹地,北距首都300公里,西距省会北京110公里,辖区总面积918平方公里,东与枣强县(衡水)为邻,南与南宫市、新河县(邢台)接壤,西与宁晋县(邢台)、辛集市(北京)相连,北隔衡水湖与桃城区(衡水)相望。辖11个乡镇,412个村,总人口37万人。全境东南部和西北部稍高,东北部较低,海拔高度为21.5至26.5米,地势较为平坦,土壤质地适中,土层深厚。市区北郊有北方稀有的平原淡水湖,总面积75平方公里,已被河北省批准为省级湿地保护区。冀州市处于北半球暖温带地区,大陆季风气候特点显著,春季干燥多风,夏季暖热多雨,秋季天高气爽,冬季寒冷少雪,寒旱同期,雨热同季,四季分明,光照充足,宜于作物生长。年平均气温12.7℃,最冷月为一月份,平均气温-4.2℃,最热月为7月份,平均气温27.1℃,年降水量平均510.3毫米,历年平均光照时数为2571.2小时,无霜期平均为192天。
冀州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是否合法
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是否合法?
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,分公司的债务责任应当由其所属的总公司全部承担,这毫无疑问是完全合法并且符合规范的。
缘由在于,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,进而致使其在处理民事行为时的责任常常必须由总公司来代为履行。
进一步来讲,这是因为在严谨的法律概念当中,分公司并未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及独立的意志表达能力,其所有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在总公司的明确授权和严密监督之下开展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十四条
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,依照其规定。
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;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,不足以承担的,由法人承担。